吃瓜简评
,1. **案情概述**:, - 胡杨琳与太格印象公司曾合作,并以艺名“胡杨林”出道,发布《香水有毒》。, - 解约后,太格印象公司签约新人桂莹莹,使用艺名“胡扬琳”演唱类似歌曲。, - 胡杨琳起诉对方,法院判决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使用艺名并赔偿经济损失。,2. **法律依据**:,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姓名包括真名、笔名和艺名,具备市场知名度的艺名属于商业资产。, - 胡杨琳的艺名“胡杨林”已建立市场价值,桂莹莹的艺名“胡扬琳”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3. **竞争行为分析**:, - 太格印象公司和桂莹莹明知胡杨琳的艺名权威,故意使用相似艺名,导致消费者混淆,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他人利益。,4. **法律后果**:, - 案法院判令停止使用艺名、删除宣传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强调艺名权威的保护。,5. **启示与建议**:, - 艺人应重视艺名的商业价值,经纪公司需谨慎选择艺名,避免侵权。,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商业资产不受侵害,维护市场公平。,此案件强调艺名作为商业资产的重要性,提醒各方需谨慎经营,避免不正当竞争,保护自身权益。1. “原来我就不是疯子,名字这么像也能起诉人呢!” ,2. “这不就是艺术家职业病吗?名字改个样,逼别人改不一样?” ,3. “狗头保命,原来艺名都要专利了!” ,4. “看来“胡杨林”是真香,连老东家都想抄袭!” ,5. “这不就是“雷”字站呢?直接拷贝原作!” ,6. “太格印象这公司真是太“格”了,老东家发声明直接当被告!” ,7. “原来是这样,我们都看过,艺名都改了还不行!” ,8. “这不就是明星的基本操作吗?专利名、专利名!” ,9. “看来“胡杨林”确实是“胡杨琳”,名字改了也别想混!” ,10. “这不就是“以德报怨”吗?解约后还要抄袭,真是大道至简!”

《香水有毒》原唱胡杨琳


《香水有毒》原唱胡杨琳
太格印象新签约歌手桂莹莹
因与老东家解约后,对方另谋新人桂莹莹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取艺名“胡扬琳”,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并索赔213万余元。昨天下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和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其个人主页、太格印象官网、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浪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内容及“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胡杨琳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3570元。
解约后用原艺名活动
胡杨琳与太格印象自2004年合作。2005年起,胡杨琳即以“胡杨林”为艺名推出网络歌曲《香水有毒》,被公众所熟知。次年,她签约太格印象,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了多种演艺、宣传活动,多家媒体均有相关报道。2009年11月,胡杨琳以太格印象违约为由与公司解约,双方还曾对簿公堂,最终经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作。解约后,胡杨琳继续使用艺名“胡杨林”从事演艺活动。
老东家发声明成被告
2013年7月,太格印象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个人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桂莹莹(艺名“胡扬琳”)是该公司新签约歌手,桂莹莹作为唯一合法的表演者取得了《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的演唱权。为此,胡杨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太格印象及桂莹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原唱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杨琳、桂莹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姓名既包括自然人的真名,也包括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笔名、艺名。
胡杨琳自2005年使用艺名“胡杨林”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之后,通过对其艺名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并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桂莹莹使用与胡杨琳艺名相近似的艺名,导致消费者混淆,造成演艺市场混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太格印象明知且认可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为艺名,并进行各种宣传推广,主观上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桂莹莹就是胡杨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的事实。且该公司经济利益与桂莹莹从事的演艺活动直接相关,故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宣判后,胡杨琳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不上诉,被告方表示还需考虑。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